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15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莊智超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郭秋娥即呂郭秋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稱之「第三人」,係指當事人即債權人及債務 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總行為債權人,聲請扣押收取債務人在分行之存款,因該分行僅為總行之分支機構,於法亦不應准許(司法院第1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第34則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留存於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處之票據止付保留款為強制執行,然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係為債權人之分行,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分行核發扣押命令,依法不應准許,故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