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4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4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文凱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數之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又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復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所明定(民國101年05月01日修正)。依此,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應徵收8角。 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上開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之聲請,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執行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04年度南核字第3285號核定之104年刑調字第0349號調解書正本,聲請於新臺幣(下同)228,741元範圍內,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 應徵收執行費1,83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通知並已於同 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