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2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2085號 債 權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汝瑩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住所地在南投縣南投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