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9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97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敏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聲請本院調查相對 人之財產資料,並據以執行。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