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林佳蓉、林萬有限公司、林詠諄即林暌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林佳蓉 債 務 人 林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佳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林萬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8年4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萬有限公司於①109年1月14日②110年5月7日③110 年5月7日簽發面額①6,825,600元②17,040,000元③23,160,0 00元,到期日均為110年12月15日之本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林佳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3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上崙段 467 3070.72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