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登凱、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陳滿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登凱 債 務 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登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0年7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10年7月20日②110年8 月10日簽發面額①7,920,000元②9,240,000元,到期日均為 111年7月15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延平段 1169-60 20955.00 100000分之153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5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九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7261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0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86.63 86.6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0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延平段73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