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彭韻樺、林萬有限公司、林貞君、林詠諄即林暌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彭韻樺 債 務 人 林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貞君 債 務 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貞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含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聯合授信合約(由抵押權人以連帶債權人身分主張所有債權)、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10月11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萬有限公司為協議清償積欠之債務,於110年12 月23日邀第三人陳宜妤、債務人林貞君、林暌棠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中長期授信合約書,約定借款期限自 民國110年12月28日至115年11月28日止,每1個月為1期,以110年12月28日為第1期,分60期攤還,第1-12期每期償還本金100仟元,剩餘本金壹仟參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捌 元自第13-60期分48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如未按 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林萬有限公司自111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林貞君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11年2月17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並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中長期授信合約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函、客戶歸戶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各6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債務人林萬有限公司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主張雙方簽訂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有約定:「林貞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若經出售扣除相關費用(含代書、稅款等)後之款項,應全數償還甲方借款,且還款本金不得低於240仟元,始得辦理 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而上開不動產已出售予相對人,出售時並已通知聲請人東台南分行之襄理,聲請人即應配合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聲請人依約毋得聲請拍賣系爭土地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僅需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權存在且清償期業已屆至,其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縱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於符合特定條件下,得另向抵押權人聲請辦理塗銷抵押權,然於抵押權之登記未遭塗銷前,形式上仍屬有效,並不妨礙抵押權人行使其權利,則聲請人既已提出符合拍賣抵押物法定要件之證明文件,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債務人得否依上開之約定請求聲請人辦理塗銷抵押權,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債務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18 3445.00 10000分之374 002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19 3650.00 10000分之374 003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20 3808.00 10000分之374 004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21 1758.00 10000分之374 005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22 1611.00 10000分之374 006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段 151-763 3426.00 10000分之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