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劉芳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滕長明、滕紀盈、滕蔡秀霞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1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