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妙柔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