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黃富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王鐸霖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