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宗、李明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相 對 人 李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如後列附表一所示記載,應更正如後列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一: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住○○市○○區○○路00號 附表二: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市○○區○○○路○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