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林振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林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卷 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被告林振輝之 債權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1月20日南 院龍98執東字第4492號債權憑證、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均影本)各1件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