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廖賴寶貴、廖芳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廖賴寶貴 法定代理人 廖芳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41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41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廖賴寶貴之債權人,因廖賴寶貴對於聲請人負有債務尚未清償,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本院92年8月26日南院鵬91執吉字第26162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