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邱鵬勲(原名:邱崢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鵬勲(原名邱崢彧)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鵬勲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364,007元。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25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年利率0%、每 期還款8,00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 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指愛美學教育中心,擔任行政主任,每月薪資收入27,25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1,033元,名下財產僅成功大學郵局存款餘額32元、新光人壽保單兩份(要保人均為其配偶,保單價值準備金均為0元), 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女及次女扶養費各7,115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 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364,007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7-38頁;消債更字卷第19 、29-34頁)。就聲請人所欠債務金額乙節,依據如附表所 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可知,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為4,818,515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1年3月2日以調解 聲請狀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聲請債務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年利率0%、每期 還款8,00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 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1年4月13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2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21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指愛美學教育中心,擔任行政主任,每月薪資收入27,25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指愛美學工作室員工薪資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指愛美學工作室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51-59頁;消債更字卷第181-188頁)。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2月19日南市社助字第1111628052號函謂「經 查邱鵬勲君等自109年1月迄今未列冊本市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未具身心障礙身份,亦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消債更字卷第167頁),可知聲請人確實無領取社會 補助。另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成功大學郵局存款餘額32元、新光人壽保單兩份(要保人均為其配偶,保單價值準備金均為0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成功大學郵局存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2日保單 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 第23、49頁;消債更字卷第17、173-179頁)。基此,聲請 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薪資27,25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1,033元,該金額未逾越前開標準之範圍 ,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之長女110年11月28日出 生,1歲餘,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11月止,每月領取育兒 津貼3,500元;次女110年11月28日出生,1歲餘,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11月止,每月領取育兒津貼4,000元,有聲請人提出長女及次女之出生證明、戶籍謄本、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核定通知書可稽(消債更字卷第189-197頁;另案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8卷第201-203頁),應認 聲請人之長女及次女有受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2 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長女雖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11月止,每月領取育兒津貼3,500元;次女雖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11月止,每月領取育兒津貼4,000元,然 依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核定通知書之內 容所示,該育兒津貼僅補助至聲請人之長女及次女滿2歲前 ,非屬長期之生活社會補助,且本裁定核發後,該育兒津貼已結束,故上開育兒津貼金額不列入扶養費扣除範圍。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女及次女之扶養費用各應以8,538元【 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上限 。是聲請人每月支付長女及次女扶養費各7,115元,未逾上 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當,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27,25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1,033元、長女及次女扶養費各7,115元後,僅剩餘額 約1,987元,然聲請人所欠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達4,818,515元,其償債能力與債務金額差距過大,顯見聲請人難以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544,529元 消債更字卷第75-93頁 2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本金為30,146元 消債更字卷第127-131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53,170元 消債更字卷第133-141頁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8,655元 消債更字卷第71-73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30,031元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69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22,123元 消債更字卷第69頁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33,348元 消債更字卷第99-111頁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45,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9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為債權金額 9 鈺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5,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9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為債權金額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96,639元 消債更字卷第143-157頁 11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9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為債權金額 12 長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620,237元 消債更字卷第159-165頁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08,637元 消債更字卷第113-125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818,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