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洪雅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雅婷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607,293元。聲請人曾於民國000年0 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提出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聲請,該銀行提出180期、利率4%、每月還款5,407元之清償方案,然聲請人無法負擔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矜貴企業行,擔任公司會計,每月薪資收入為26,4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6,500元,名下財產僅99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10年出廠之機車一輛、三商美邦人 壽保單價值準備金45,665元、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3,673元、新營郵局存款餘額54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女及長子扶養費共計12,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金額為1,607,293元等情,業據其 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花旗(臺 灣)銀行111年4月14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消債更字卷第39-67、161、173-177頁)。就聲請人積欠債務 乙節,依據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之陳報狀,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80,666元,另有擔保債權金額758,352元(汽車之動產抵押)。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臺 灣)商業銀行提出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聲請,該銀行提出180期、利率4%、每月還款5,407元之清償方案,然聲請人無法負 擔而協商不成立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1年4月14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161頁),並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19日具狀陳報前置協 商情形(消債更字卷第249頁),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 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矜貴企業行,擔任公司會計,每月薪資收入為26,4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矜貴企業行/矜貴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 明書及薪資明細表、新營郵局存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基本資料表等件為證(消債更字卷第29-31、35-37、69-77 、209-211、217-219、221-223頁)。惟從聲請人之新營郵 局存摺明細觀之,目前每月領取育兒補助6,000元(消債更 字卷第209-211頁),可知聲請人之子女於一定年歲前,尚 有育兒補助,非長期領取之社會補助。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6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739539號函所示(消債更 字卷第261頁),聲請人確實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上情核 與卷附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消債更字卷第192頁)大可相符。再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99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10年出廠之機車一輛、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45,665元、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3,673元、新營郵局存款餘額54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單及中文投保證明、國泰人壽保險單及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新營郵局存摺、汽車行照、機車行照、債務人清冊在卷可憑(消債更字卷第33、83-121、143 、171、209-215頁),亦與前揭事證及聲請人所陳可以相符。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45,665元、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3,673元及每月薪資收入26,400元、育兒補助6,0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6,500元,未逾越前開標準,尚屬合理。(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長女000年0月0日出 生,10歲餘,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047元;長子000年00月00日出生,4歲餘,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047元,有聲請人提出身分證、健保卡、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長女之仁德車路墘郵局存摺、長子之仁德郵局存摺、長子之幼兒園繳費收據等件可稽(消債更字卷第23-27、123-127、137、225-227頁),且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6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739539號函所示(消債更字卷第262頁),聲請人之長女及長子每月均分別核領經濟弱勢家庭兒少生活扶助2,047元。綜上 資料,應認聲請人之長女及長子有受聲請人及前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3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女及長子之扶養費用各應以7,515元【計算 式:(17,076元-2,047元)×1/2=7,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上限。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長女及長子扶養費各6,0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6,400元、育兒補助6,000 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6,500元、長女及長子扶養費各6,000元後,僅剩餘額約3,900元,確實無法負擔180期、 利率4%、每月還款5,407元之清償方案,是聲請人陳稱其收 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書記官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債務 消債更字卷第229頁 2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28,154元 消債更字卷第249-253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36,380元 消債更字卷第247-248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16,132元 消債更字卷第231-245頁 5 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8日止,有擔保債權金額為758,352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55-259頁 ②汽車貸款,有設定動產抵押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780,666元 有擔保債權: 758,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