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秋樺即財發企業社、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李秋樺即財發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法扶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溦真律師 被 上 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鄒慶龍 康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