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郭婉婷、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吳月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郭婉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相 對 人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壹仟伍佰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八一六五四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8165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已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完成勢將造成聲請人無法回復之損害,相對人亦將因此受有不當得利,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至所謂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情形者,例如逾第1項所定期間起訴、因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等,亦有民國94年2月5日非訟事件法修正理由可資參照。另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111年7月8日持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橋頭地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71號裁 定准許後,其復持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橋頭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919號裁定移送本院,並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81654號強制執行事件(即本件執行事件)受理;而聲請人於111年1月6日已就系爭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經橋頭 地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裁定移送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8號審理(下稱系爭本案訴訟)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 開執行卷宗,並核對系爭本案訴訟卷宗,確認無誤。 ㈡又聲請人在系爭本案訴訟中乃以聲請人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及工程尾款請求權尚未發生為由,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且本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如果不停止,則聲請人所提起的系爭本案訴訟將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失其訴之利益,自屬難以回復之損害。從而,聲請人聲請人就系爭本票所載之全部債權聲請停止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和立法理由之說明,為有理由。 ㈢至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而停止本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的同時,相對人即可能受有相應的損害。而本件相對人之執行債權無非係金錢債權,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其可能所受的損害,即宜以其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為計算,且該項損失之利率,應以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 觀。另系爭本案訴訟至第三審確定之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 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原則 為1年),復考量其他遲滯因素導致實際受償日期延宕之可 能,以及受償風險,本院認為以4年6個月(即4年半)為利 息計算期間為當。依此計算,相對人所持系爭本票債權為5,340,000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而未能及時受償的可 能損失即為1,201,500元(計算式:5,340,000×5%×4.5=1,20 1,500),以此作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如有不當所生損害 之擔保,自屬妥適,爰酌定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10年10月6日 5,340,000元 未載 CH54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