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郭婉婷、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吳月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郭婉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相 對 人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賴昱亘律師、謝明澂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