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吳月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抗 告 人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婉婷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