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施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1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南簡字第5號分由王淑惠法官審理,足認王淑惠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鈞院109年度國 簡上字第5號王淑惠法官為受命法官,怠忽職守未依程序開 準備程序逕自言詞辯論,聲請人當庭聲請補開準備庭,請求補証、調查證據遭拒絶,言詞辯論庭一庭草率結束判決。鈞院111年度南簡字第401號王淑惠法官為第一審法官,仍未行準備程序庭逕自言詞辯論,聲請人請求補証、調閱刑事ll1 年度偵字第527號卷,請求續開言詞辯論,王法官仍執意一 庭草率辯論終結宣判,該案被告另涉背信與該案有關未分案偵查,聲請人當庭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請求停止訴訟,調 閱刑事卷事證、筆錄,仍不停止訴訟程序仍要宣判。直到聲請人當庭提出法官迴避才同意停止訴訟,下午4點庭期,結 束已超過晚上6點半,才讓大家休息、下班。聲請人請求調 閱法庭錄影監視器、錄音光碟,已超過晚上6點半,引來大 批法警,王淑惠法官請他們坐後面,其中一位男法警大聲斥喝要聲請人回答法官,請問他有發言權嗎?除111年度南簡 字第401號、111年度南保簡字第5號、111年度南簡字第318 號王淑惠法官均為第一審法官,聲請人請求重分案分散不同法官審理,聲請人提法官迴避狀。111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111年度南簡字第318號於111年5月25日開第一庭,仍未開準備程序庭逕自開言詞辯論庭。為此依民事訟訴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 二、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號、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度南簡字第318號承審法官迴避,無非以該案承審法官指揮訴訟不當、對聲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不為調查為其主要論據。惟查,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已如前述,是本案承審法官縱未依聲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或聲請人認為承審法官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均不得因此遽謂本案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相當證據,足以釋明本案承審法官對於本件訴訟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情誼或嫌怨,或其他客觀上足疑有不公平審判之情形,則其主張本案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