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莊翔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莊翔宇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