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方旗聰 方俊雄 方玉輝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世俊 被 告 方龍波 方文上 方龍興 方文德 方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3,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