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嚴美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嚴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鍾鼎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尚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