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保孝、蔡義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陳保孝 被 告 蔡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 有明文。因請求交付帳冊供其查閱,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此項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 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瑞發數位有限公司之帳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