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信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思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信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3,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