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沅融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