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鄭采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鄭采葳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禾剛工程行即陳孟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均是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給付之同筆款項,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5萬4,000元、40萬6,538元及其法定利息。 原告上開先、備位訴訟標的,為預備訴之合併,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先位聲明請求之金額較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