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振憲通運行即郭名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振憲通運行即郭名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