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永昌、鍾承益即同順實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被 告 鍾承益即同順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1,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