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進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黃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林峻屹律師 被 告 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