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謝丁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謝丁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