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詩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政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12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