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湯朝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湯朝欽 李紫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湯朝欽、李紫菱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4,760,000元、2,04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此訴訟標的金額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