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育賓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3,100元(計算式:185.5平方公尺×12,200元=2,26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