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吳月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婉婷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