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文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