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原告 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梁志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宏 送達代收人 蔡宜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政修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7,121元(計算式:4,990,000元+39,936元- 1,689,285元-13,530元=3,327,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