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蕭惠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陳勇勝 訴訟代 理 人 吳昇峰 被 告 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惠蓉 方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和公司)於民國108年5月23日邀同被告蕭惠蓉、方世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7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23日起至115年5月2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自110年5月23日至111年5月23日止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繳息不還本,借款利率自110年6月23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2.75%機動計息,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日和公司自111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967,505元、493,778元。被告大日和公司嗣於110年6月29日邀同被告蕭惠蓉、方世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75,000元、25,000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45%計算,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日和公司自111年4月30日、111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399,617元 、20,629元。被告屢經催告仍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又被告蕭惠蓉、方世杰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81,52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3人則以:確實有積欠原告借款,但因目前經濟困難, 無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9頁 至97頁),另考量被告3人自認其等確有積欠原告借款尚 未清償,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 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大日和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2,881,529元(計算式:1,967,505+493,778+399,617+20,629=2,881,529)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蕭惠蓉、方世杰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3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 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8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為29,611元,應由敗訴之被告3人負擔,爰判決如主文 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 1,967,505元 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5%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93,778元 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935%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99,617元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45% 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0,629元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4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共計 2,881,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