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船舶保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翁得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麒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翁得益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船舶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船舶保管費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 補字卷第51頁)。然原告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