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莊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莊淑美 江秋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