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車立屋有限公司、顏進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 告 車立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進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承泰油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舜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