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送達代收人 李郁奇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沛䭲即李霈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沛䭲即李霈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9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17,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