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胡稼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稼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