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吳武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64號 原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地址:臺南市○○區○○○○街000號1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地址: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5段164巷13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7,335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聲明: 1.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執字第504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關於交付如附表所示文件(下稱系爭文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2.前項撤銷部分,被告不得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26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二、被告為推動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之重劃業務及工程,委託原告辦理市地重劃業務,兩造並簽訂委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嗣被告以莫須有之理由,主張系爭合約已於106年6月20日終止,請求原告返還因受被告委任辦理重劃業務而取得之資料,並經本院判決命原告將起訴狀附件1所示編號1至編號25、編號27至編號31、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39至編號44資料之原本及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91號提存書原本(下稱系爭資料及提存書原本)交還被告,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不料被告於事隔多年後,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原告返還系爭資料及提存書原本,經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於111年2月16日以南院武111司 執慎字第5046號執行命令命原告自動履行。 三、兩造係於96年年底簽訂系爭合約,至系爭判決確定之日止,時隔12年之久,而被告取得系爭確定判決之日迄今亦3年有 餘,原告之辦公室於上開期間自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遷 移至臺南市○○區○○○○街000號,並於110年2月3日登記完畢, 系爭重劃區之部分資料早已遺失,原告多次尋找,僅尋得起訴狀附件1所示編號29至編號31、編號34至編號36、編號39 至編號44之資料原本,其已返還該資料原本,惟系爭文件迄今仍無法尋獲。被告係依民法第541條之規定,請求原告返 還系爭文件,系爭文件既已遺失而無法交付,應屬客觀上無法交付之情形,依民法第225條或第226條之規定,原告應免給付義務,或被告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依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71號判決意旨,上開情事屬於妨礙債權人即被告 請求之事由,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貳、原告對於被告之答辯,陳述意見如下: 1.被告辯稱: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執行名義記載之文件滅失,並非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記載之情形;原告之實際負責人高啟恩於109年6月16日在被告召開之第31次理事會時自陳:「東西在我這裡啦!」,足見原告持有系爭文件等語。惟被告所稱「高啟恩指的『東西』即為系爭文件」,此為被告 單方主觀臆測之詞,未有任何證據得為佐證,被告就此有利於己身之主張未盡舉證之能事。 2.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民事判決,所謂妨礙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再者,強制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存在為前提,如執行標的物已經滅失,自無執行可能性,自有妨礙債權人請求之情形。 參、被告抗辯意旨略以: 一、原告以執行名義記載之部分文件已因其搬遷而遺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妨礙債權人即被告請求之事由云云。惟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要旨,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即原告之事由致執 行名義所載之文件滅失,並非「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類此之情形,亦非「被告同意延期清償、原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情形,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非適法。 二、系爭確定判決係於108年9月10日確定,原告遲至111年間仍 未履行交付文件之義務,嗣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僅交付部分文件,即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此為原告所自陳。再者,原告之實際負責人高啟恩於109年6月16日在被告召開之第31次理事會,未受被告邀請之情形下,擅自到開會地點擾亂會議進行,並於開會時自陳「吳鑫:推薦,那過去的資料呢?高啟恩:在我這裡啦!我發的錢都在我這裡啦!沒和我談要怎麼報?在我這裡啦!你們沒和我談,要怎麼報?『拆遷補償費』你們沒拿那些單據去,是要怎麼報啦?」、「高啟恩:東西在我這裡啦!我現在跟你們講比較快啦!你們現在又要給別人做,以後一樣都不能領。你們現在要決定給任何人做,以後一樣都不能領啦!」等語,高啟恩所指之東西,即為系爭資料及提存書原本,原告於會議中不斷壓迫被告將重劃業務及工程交由原告代辦,並威脅被告法定代理人交出身分證,否則被告將無法繼續進行重劃,也無法處理抵費地之分配,且可能會有黑道介入。由上情可知,原告確實持有系爭文件,系爭文件係重劃業務必要之文件,原告為重劃業務之代辦公司,其應知悉系爭文件之重要性,豈可能於搬遷過程中遺失系爭文件?原告現以文件遺失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顯有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之情形。 三、系爭文件係被告於拆遷系爭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上物時,給付所有權人補償費之協議書及簽收單,用以證明被告有依約給付補償費,系爭文件係放置在原告處,若所有權人將來主張被告未給付補償費,或有其他因拆遷地上物而衍生之訴訟,被告將無法提出證明,恐有敗訴之可能,且金額高達2800萬元,系爭文件對被告至為重要。 四、系爭重劃區工程已進入收尾階段,日後重劃業務完成,須提供系爭文件給主管機關備查,否則,重劃業務無法結束,延宕重劃期程將使土地所有權人蒙受損害,亦無法提供主管機關要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影響公益及私益情節重大。 肆、經查: 一、原告主張系爭文件已遺失致不能給付等情,惟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確已遺失,應認原告未能善盡舉證之責任,自應認為並無此事。 二、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 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但觀諸該法條文義,必須該事由在法律上係屬正當者,始足當之。縱系爭文件已遺失致無法給付,但此事由在法律上係並非正當。且強制執行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121條、第128條第1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而強制執行法第121條亦規定「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換言之,執行法院自有執行之方法,以保障債權人之請求權,不致影響執行程序之進行。 伍、綜上所述,縱原告不交系爭文件,仍可繼續強制執行,自無消滅或妨礙被告請求之可言,更無撤銷強制執行之必要。故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文 件 名 稱 1 吳明石新臺幣(下同)7萬1,577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 吳漢堂126萬6,419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3 蔡瑟梅1萬7,093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4 陳國山257萬0,356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5 陳桂和29萬2,264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6 陳主番28萬0,805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7 陳後進5萬6,949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8 陳雪峰3萬6,437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9 蘇昭陽11萬1,795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0 黃建良、黃建豐72萬7,824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1 陳森源、陳俌宏630萬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2 周清良763萬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3 周坤林23萬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4 周振順、周振坤62萬0,234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5 鄭黃望年50萬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6 蘇賣雄394萬9,812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7 蕭瑞134萬7,473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8 吳鑫11萬5,852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19 吳通淮45萬0,752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0 吳秋木10萬1,633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1 謝錦文22萬1,996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2 陳柏翰、陳永豪1萬0,780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3 蘇阿正100萬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4 陳榮風2,640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5 元一汽車工作所6萬2,000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6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2萬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7 邱昆林2萬8,000元之拆遷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償費簽收單正本。 2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291號提存書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