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鴻運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鴻運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吳湘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湘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400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