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淳真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許平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淳真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平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份或其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76號調解事件改分訴訟審理),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訴訟(本件已於前調解程序之110年10月1日起通知補正下列事項,至今仍未完成補正),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確認土地所有權人為「郭份」或「郭分」。 二、補正「郭份」或「郭分」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起訴(補正)狀,記載完整「訴之聲明」內容及「全部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