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兆博建設有限公司、黃少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紫菱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