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震威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被 告 震威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蘭瑞吉 被 告 洪淑芬 洪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