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林萬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賴文洲 被 告 林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貞君 被 告 林詠諄即林暌棠 陳珮婕即陳宜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依上開利率加年利率1%計付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陳珮婕即陳宜妤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萬有限公司(下稱林萬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邀同被告林貞君、林詠諄即林暌棠、陳珮婕即 陳宜妤(下分別稱林貞君、林詠諄即林暌棠、陳珮婕即陳宜 妤)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1,554,918元,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分60 期,自110年12月28日為第一期,第1至第12期,每期償還本金100,000元,剩餘本金自第13期至第60期,分48期平均攤 還,利息按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計算,按月繳 付,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約定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內加付上開10%,超過6個月部分另加付上開利率20%之違約金,且應另依上開利率加年利率1%計付遲延利息。詎林萬公司自111年2月28日即未按期還款,依約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屢經原告追索,均未清償,迄今尚積欠11,354,91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林貞君、林詠諄即林暌棠、陳珮婕即陳宜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為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林貞君、林詠諄即林暌棠部分:對於原告主張之欠款、數額及擔任連帶保證人均不爭執,希望與原告協商還款等語。 (二)陳珮婕即陳宜妤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111年3月16日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表、111 年3月9日兆銀東台南字第1110000013號函及林萬公司放款歸戶查詢資料、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按月計息戶繳息狀況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37頁)。而林貞君、林詠諄即 林暌棠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不爭執(本院卷第78頁),陳珮婕即陳宜妤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自應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此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林貞君、林詠諄即林暌棠、陳珮婕即陳宜妤擔任林萬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林萬公司未依約清償,是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11,968元,應由敗訴之被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