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憲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李憲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1年5月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